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绵阳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以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为着力点,全力以赴攻坚“686”重点产业,构建具有绵阳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促进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务绿卡”性质
绵阳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制度,是稳定经济增长、增强发展后劲、优化政务服务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助推重点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带动全市整体政务服务水平新提升。企业“服务绿卡”分为“企业卡”和“生活卡”,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发放、管理,实行全市一卡通,为持卡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第二条 发放标准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发放绵阳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
(一)列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且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农业企业。
(二)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入库税收在5千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
(三)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38亿元;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住宿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6亿元;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科技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物流业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50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300亿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或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会展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数据服务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文化创意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文化旅游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医疗卫生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养老服务业床位达到1000张:人力资源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税收达到300万元;房地产业年销售面积达到5万平米且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综合相关指标评定,择优选取。
(四)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重点企业。
(五)企业在上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服务绿卡
1.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有重大税收违法及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死亡事故的:
4.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
5.严重拖欠劳动者报酬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一)建立一个台账。
持卡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动态、联系领导、服务专员、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等信息由“服务绿卡”发放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发卡部门)建立企业台账。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绿卡服务室,对持卡企业涉及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反馈发卡部门,并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公示进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开辟两个通道。
1.开辟持卡企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持卡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一名服务专员帮助协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需省级及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及服务专员负责帮助协调上级部门限时办结;属于市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再提速50%以上。〔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开辟市级领导与持卡企业联系通道。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持卡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持卡企业遇到较大困难和问题时,可约见联系本企业的市领导,联系市领导应及时协调研究企业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提供三个便利。
1.就医便利。由市卫健委负责,确定持卡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专人协调、引导持卡人就医;持卡人享受专家预约、优先就诊、优先检查和优先治疗等医疗健康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2.就学便利。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持卡人意愿,每卡每年安排不超过2名企业职工本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普通高中就学,凡具备我市初中阶段学籍的,参加我市中考并按志愿批次录取,每卡每年不超过2名企业职工本人子女可享受省一级示范公办高中分数线下20分内录取的优待。〔牵头单位:市教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3.其他便利。持卡人需要办理落户、出入境、购置房产等方面相关手续的,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四个加强。
1.加强要素保障。对持卡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等需求,各有关单位须全力保障供应,严格执行符合价格政策规定的最优惠要素价格,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燃气公司、绵阳供电公司)
2.加强金融支持。有关部门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持卡企业,帮助持卡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持卡企业提供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帮助企业降低财务成本;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持卡企业投放产业基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3.加强政策扶持。优先推荐持卡企业申报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新产品研发、创新、技改等国省重点项目;优先推荐持卡企业在市级及以上媒体进行企业项目、产品等宣传、推介;积极组织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与持卡企业进行产需对接;政府投资项目及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产品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持卡企业产品。〔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4.加强治安管理。将持卡企业列为县(市、区)、园区安全重点保卫单位,由所在地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定点联系,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加强持卡企业周边治安、交通、维稳和企业在重大活动、外场试验等方面安全保障措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 严格“五个不准”
(一)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持卡企业的账户、资产。〔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无故到持卡企业检查工作。宣布停建、停业、停电、停气、停水须向发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持卡企业人事用工安排。〔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持卡企业没有主动申请的情况下,要求持卡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及评比、达标、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工商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准对持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人身、财产、住宿等检查,不准以日常治安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为由干扰持卡企业正常工作,但依法履行法定职权行为的除外。确因工作原因需对持卡企业或持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查证的,须按程序审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五条 管理使用
绵阳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分为企业卡和生活卡,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发放、管理等工作。
(一)审批。
由各县(市、区)、园区负责初审,经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分别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发放。
由发卡部门向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重点企业发放绵阳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其中,企业卡实行一企一卡,生活卡每个企业不超过2张且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变更。
1.如有遗失的,须向发卡部门申请挂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补发。
2.如需变更相关事项的,须向发卡部门交回原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换发。
(四)注销。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责任部门及时通报发卡部门注销“服务绿卡”(含企业卡和生活卡)并公示:
(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企业撤走设备、资金;
(3)企业注销、迁移出本市;
(4)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5)将企业转借“服务绿卡”生活卡安排非本企业职工子女享受就学便利;
(6)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7)因企业原因造成集访群访不稳定事件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8)被注销“服务绿卡”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服务绿卡”。
2.生活卡持卡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因工作原因调离的,由相关部门报发卡部门注销其生活卡并公示。
(五)期限。
绵阳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督查考核
(一)强化督查。由市委目标绩效办牵头,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定期进行跟踪督查并通报情况。
(二)强化激励。由市政务服务监管局负责,将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地、各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
(三)强化问责。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市委目标绩效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参与,根据每季度通报及持卡企业反映投诉情况,对查实有办事推诿、工作不力、未严格执行“五个不准”等情形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发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