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预计,2015年到今年4月30日现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满,共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近5000亿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四部门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4月3日,韩正副总理、胡春华副总理出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对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把降低社保费率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2.《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今年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对降低社保费率明确了具体政策、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又印发了《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方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养司函〔2019〕17号),要求各地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方案,于4月15日前报两部备案。为此,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结合我省实际,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具体调整方案(报备稿)》(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拟印发各地执行的《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办法》),明确了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3.绵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减税降费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全市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绵阳实际,自2019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4.国务院《方案》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四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今年调剂比例提高至3.5%。六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各险种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七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务院层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八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5.《四川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总体要求,《四川办法》主要思路是基于国家提出的切实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总要求,在政策总体框架内结合四川省基金实际承受能力,切实用足用好政策,有效释放政策红利,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川办法》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降低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二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三是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四是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五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六是征收体制改革中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七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八是采取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强化政策宣传等四个保障措施确保政策执行落地。
6.国务院《方案》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目前,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高的省份20%,多数省份阶段性降至19%,还有个别省份14%左右。单位缴费比例总体较高,有一定下调空间;且地区之间差异大,不同地区企业缴费负担不同,竞争不公平,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根据《方案》,各省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一是单位缴费比例最多可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各地降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7.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措施有什么效果?
答:根据《四川办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从20%下降至16%,降低4个百分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从19%下降至16%,降3个百分点。一是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极大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定就业,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受益面广,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三是有利于我省企业提升竞争力,大幅缩小与先进省份费率差距,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四是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8.国务院《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的调整为: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举个例子,假设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比如,按上例,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从6000元改为以3000元下限缴费,则月缴费基数减少3000元,按20%比例缴费,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0元。
9.四川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四川办法》,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二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10.绵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绵人社发〔2019〕3号)规定,绵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4%;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3.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1.绵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要点有哪些?
答:绵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要点包括:(一)2019年5月1日后清收当期单位新增欠费按新费率执行,清收2019年5月1日前的历史欠费按费款所属期对应的费率政策执行;(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比例逐年过渡,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三)凡涉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险种,均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各险种具体上下限标准待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四)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和5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时间段的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口径及上下限标准不同;(五)2019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参数(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参数),仍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2.国务院《方案》实施后,社保费征收工作将如何开展?
答: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
13.四川如何稳定现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答:根据《四川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即由社保部门继续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14.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相关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使社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
15.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滚存结余不断增加,总体上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6.税务系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必须培训哪些税务人员,主要培训哪些内容?
答:培训对象主要为涉及社保费业务的相关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及解读、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流程、相关信息系统操作等。针对不同人员,培训内容要有所侧重。特别是直接面对缴费人的一线人员要全面培训,要确保12366纳税服务一线人员学得懂、答得准,办税服务厅一线人员懂政策、操作熟。
17.税务机关如何提高社保降费政策宣传效果?
答:要注意把握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宣传工作。一是加强与同级人社、医保等部门沟通,统一政策解读口径,并通过建立内部专项工作机制,规范政策宣传内容;二是在与人社部门联合开展宣传的同时,重点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办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三是要加强税费集成宣传,提升宣传效率。
18.税务机关如何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扩大宣传范围?
答: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一是在楼宇传媒、公交地铁、商场影院、广播电视等合适的场所开展社保降费政策宣传;二是通过网站专栏、公共信息平台、在线访谈、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岗、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三是适时邀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缴费人参与政策解读,重点针对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回应和解答。
19.税务机关针对社保降费政策,怎样准备宣传材料?
答: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内容,主动收集、完整梳理本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印制宣传手册,发放给缴费人或在大厅醒目处摆放,提供给缴费人使用。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缴费人的需求和特点,创新制作生动形象、亮眼鲜活的动漫、视频、政策图解等宣传辅导产品,确保缴费人听得懂、看得明、记得牢。
20.实行缴费人自行申报地区的税务机关,如何对单位缴费人开展精准辅导?
答:社保降费政策明确后,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开展宣传辅导工作。要充分调动各种资源,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实行相关工作税费协同推进。针对不同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进行精准辅导,辅导内容包括政策要点及解读、办费流程、表单填写等相关事项。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对单位缴费人宣传辅导全覆盖,确保所有单位缴费人了解政策背景、掌握要点、熟悉操作。
21.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帮助缴费人提高申报准确率?
答:实行缴费人自行申报地区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在线辅导、缴费人自查自检、后台数据校验等措施,努力降低缴费人申报失误率。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监控,窗口人员或税(费)源管理人员发现填报不准确的可疑数据时,及时提示提醒缴费人。对填报错误率较高的缴费人,耐心指导其修改完善申报表。
22.税务机关如何避免办税服务大厅拥堵,提升缴费人体验?
答:各地税务机关应通过时间错峰、场所错峰、渠道错峰等方式,引导缴费人有序申报缴费。要积极拓展网上银行、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便民快捷的缴费渠道。研究完善申报预处理、基数校验等系统规则,扩大“免填单”服务覆盖范围,简化缴费流程。缴费人员集中的地区,要采取增加人员、增设12366远程咨询坐席、增设服务专窗等方式,努力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升缴费人的服务体验。
23.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税务机关如何为缴费人办理社保费补缴业务?
答: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用人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欠费时,需要从制度层面明确补缴业务适用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若补缴业务适用补缴费款所属期当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则在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按照费款属期对征收系统参数进行维护,确保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补缴业务。
24.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四川税务机关如何为缴费人办理社保费补缴业务?
答: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社保费征管职责移交前社会保险费时,由人社、医保部门推送“特殊缴费业务交互”实现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补缴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补缴费款所属期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机关事业单位补缴其他四险,由人社、医保部门推送“特殊缴费业务交互”实现征收。
25.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实施后,一些地区退费业务可能增多,税务机关如何应对?
答:对税务已征收地区,因缴费基数政策调整而发生的政策性退费业务,税务机关应会商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按照方便缴费人的原则,明确退(抵)费规程,细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尽量压缩退(抵)费办理时间,保障缴费人权益。
26.社保降费后缴费人的咨询量可能会有显著增加,税务机关如何应对?
答:各地税务机关一是要确保前期宣传辅导到位,分流缴费人咨询量;二是要收集、梳理缴费人咨询热点,及时制定答复口径;三是要根据缴费人咨询情况适时调配咨询解答人员,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政务交互平台等渠道,认真倾听并及时回应缴费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对于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将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缴费人到相关部门咨询。
加强与社保部门12333公共服务平台的协同联动,通过电话联接、知识库共享、统一问答口径等方式,共同做好咨询服务,目前四川已实现12366与12333热线的一键转接。
27.税务机关应如何建立缴费服务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答:各地税务机关要全面评估缴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业务办理、咨询服务、缴费秩序、系统网络、涉费舆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衔接措施,落实首问负责、领导带班、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征缴秩序。
28.税务机关应如何预防服务投诉事件发生?
答: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广泛收集缴费人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缴费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缴费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妥善处理。
29.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置社保费征缴中发生的争议和投诉?
答:各地税务机关要畅通投诉接收和处理渠道,确保投诉受理及时、处置得当、反馈迅速;发生争议事项,主管领导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全程协调处理,做到个个要落实、件件有回音。
30.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涉及外部门,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对涉及外部门的争议事项,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通过政府负责人牵头的部门协调机制联合做好解释和处理工作。
31.为落实《方案》要求,四川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参数应如何调整?
答:为落实社会保险费费率下调及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全省税务机关已于5月1日前完成了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参数配置工作。
32.针对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在对系统参数进行维护时应注意什么?
答:社保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一般是以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由于不同险种政策不同、统筹级次不同,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也不同。因此,要根据不同险种政策规定适用的本地区新公布的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在系统中分险种、分层级进行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有效期起止参数的调整。
33.按照社保降费政策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参数后,使用金三标准版的地区如何进行系统数据更新和验证?
答: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参数修改后,税务机关需要对已修改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时更新和验证后,再正式生效。使用金三标准版的地区,税务机关通过“社会保险费险种缴费基数配置表维护”修改缴费基数上下限后,进行更新验证。
各地应先在测试环境验证参数修改以及数据更新的准确性,然后在正式生产环境进行参数修改和数据更新,确保执行降费政策不走样。
34.在落实《方案》要求时,缴费单位的客户端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缴费人客户端直接从征收系统读取缴费参数,不需要修改参数和调整系统配置,仅进行系统数据更新验证即可。
35.税务机关如何预防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运行风险?
答: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信息共享平台、社保费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与日常维护,保证各操作系统顺畅运行。一旦发生系统或网络故障导致部分窗口或大厅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请技术人员排除故障。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导税(费)台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有序引导缴费人去其他窗口办理业务,或用电子显示屏提醒缴费人,告知缴费人相应的措施,避免缴费人误解。重大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