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5       来源:绵阳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绵阳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高新区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高新区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区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发放标准及范围,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绵府发〔2015〕28)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凡具有绵阳高新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领取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至89周岁(含)的,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的,每人每月400元。

三、申报审批

(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两寸照片3张,填写《绵阳高新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需出具常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真名;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核实,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等工作,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区社发局审批。

(四)区社发局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批准次月起领取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报的,从批准次月起起计发津贴;跨年度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四、划拨发放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报送区社发局、财政局审核。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汇总表以及次年享受高龄津贴的分年龄段人员汇总表,一式二份报送区社发局;区社发局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所发高龄津贴按季度全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人员增减变动

(一)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高新区的,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其高龄津贴从次月起停发。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在上报汇总表时,应对新增和减少人员予以注明。

(三)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的需重新申报。

(四)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口在区内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镇(街道办事处)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其亲属应及时将其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区等情况告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六)下落不明的高龄老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未死亡的,须重新申请高龄津贴,下落不明期间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六、监督管理

(一)村(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区社发局对《申请表》进行审定后,须分别留存备案,并建立信息数据库,以供随时查询。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三)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高龄津贴被挤占、挪用和违规操作。

(四)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或区社发局举报(举报电话:2540391),相关单位接到举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应由区社发局予以纠正。

七、其他

(一)2016年度高龄津贴申报时间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满80周岁的对象均可申请。

(二)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社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