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绵府办发〔2015〕23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鼓励高校毕业生来绵
创新创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来绵创新创业,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不断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局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营造良好安居环境、鼓励高校毕业生来绵创新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对象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在绵阳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绵阳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已超过6个月的创新创业骨干人员。
上述对象于2015年1月1日起在绵阳城区(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仙海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安居补助、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等鼓励政策。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在各区(园区)住建部门的备案确认日期为准。
二、鼓励政策
(一)安居补助。
1.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按其购买该新建商品住房的房价总额4%发放安居补助。安居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按其购买该新建商品住房的房价总额6%发放安居补助。安居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按其购买该新建商品住房的房价总额8%发放安居补助。安居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50万元贷款限额规定。
2.对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20%。
3.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三、办理程序和审核要求
实行一个部门受理、相关部门联动的审核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领取填写《高校毕业生来绵创新创业安居补助发放审批表》一式3份(以下简称《补助审批表》;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另行填写《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以下简称《贷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申请人应保证全面如实提供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全套证明资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必备的证明资料目录详见附件《补助审批表》、《贷款申请书》及流程图。)
(二)人员对象初审。市人社局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随时受理申请资料,审核须提交的证明资料是否完备,出具《资料受理清单》;并集中在每月15日前和月底前,分两次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学历学位、参工或创业时间、与用人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和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审核,提出申请人学历学位层次的明确意见。通过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审批表》或《贷款申请书》及整套相关资料转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企办);未通过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作退件处理。
(三)创新创业情况审核。市科企办在收到转送材料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申请人在绵阳自主创业情况或在所在企业发挥创新创业骨干作用情况,提出创新创业的明确意见。通过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审批表》或《贷款申请书》及整套相关资料转送市住建局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中《补助审批表》一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证明资料进行提交);未通过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作退件处理。
(四)购房情况审核。市住建局在收到转送材料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申请人购房合同情况、网签合同备案确认情况(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以及是否购买保障性住房情况(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通过审核的,根据市人社局确认的申请人学历学位层次意见,提出拟发放的安居补助数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审批表》一份转送市人社局公示。审核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作退件处理。
(五)安居补助公示。市人社局自接到市住建局《补助审批表》3个工作日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my.gov.cn/),对拟补助人、学历学位情况、补助房屋情况和拟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根据反映内容,由市人社局、市科企办、市住建局分别或共同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安居补助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公示结果情况函转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在收到公示结果情况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安居补助。
领取时,申请人须提交市人社局出具的《资料受理清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该资料复印件,同时须履行相应的领取手续。
(七)申请时限要求。安居补助申请应在商品房网签合同正式备案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提出,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八)相关审核认定要求。
1.安居补助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已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居补助政策。
3.租赁公租房的,在领取安居补助前须先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领取时,须提交经公租房管理单位出具的已办理退租手续的证明。
(九)房屋退换涉及的已享受政策处理。
1.已享受安居补助政策后申请退房或注销商品房网签合同的,须先到市住建局全额退回所领取的安居补助,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2.已享受安居补助政策后在三年内进行改善性住房换购的,在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前,可不办理退还安居补贴手续,凭新签订的购房合同调换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作为继续享受安居补贴的依据;先前领取的安居补助不再退回,也不再按新签住房面积标准补发未享受部分安居补助。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办理程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简化资料提交要求和办理程序,依据市人社局转送的由申请人填写提交的《贷款申请书》及全套证明资料和签署有市人社局、市科企办意见的《补助发放审批表》,直接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对虽符合鼓励对象条件,但未经市人社局、市科企办按前述程序审核签署意见的,其办理流程要求和是否享受贷款优惠,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园区及各级人社、教体、科企办、住建、住房公积金和各用人单位,既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门户网站等平面立体媒介广泛宣传,也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各类服务平台的“触角”作用,让惠民政策走进每一个符合政策条件人员的家中和心中。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应秉承以鼓励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明确专门的受理审核机构和服务人员,减省印证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提供高效服务,确保惠民政策在方便快捷的服务中得到最佳体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住建平台要充分发挥了解政策要求等职能职责优势,积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安居补助等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各有关部门和基层服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鼓励对象享受相关政策,如实、完整地出具(提供)证明材料,确保相关资料完全符合审核工作的要求。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审核要求,对存在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于虚报冒领的,除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已发放补助外,还将通报有关单位,列入相关信用缺失名单;对涉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政策支持。市财政每年专项预算1000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安居补助资金,下达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按规定发放。市住建局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说明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备案。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局审计。
四、县市区、园区可结合本地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意见。允许政策叠加执行。
五、本文件先期执行3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根据执行情况再行修订。
附件:1.《高校毕业生来绵创新创业安居补助发放审批表》及办理流程图;
2.《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及办理流程图。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