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的确认条件
已纳入民政发放定期抚恤补助范围的退役军人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确认为特殊困难退役军人:
(一)按经济收入情况确认(优抚定期抚恤补助不计入收入)
1.农村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确认
以不高于2014年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360元/月),即每人年收入不高于4320元确认为贫困户,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参照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城镇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确认
以不高于2014年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700元/月),即每人年收入不高于8400元确认为贫困户,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参照绵阳市民政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绵市民发〔2012〕42号)规定,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其认定标准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按照不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确定)。
(二)按因病致贫情况确认
参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73号)规定,患重特大疾病,经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以低保或优抚等其他方式救助金额后,1年内对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
(三)按就业困难情况确认
城镇退役军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有劳动能力且其家庭尚未消除“零就业”的。
(四)按住房困难情况确认
1.农村住房困难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无房或住房垮塌,或住房属于D级危房,或户内家庭在册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的。
2.城镇住房困难的确认
参照市住建局等7部门《关于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绵建局函〔2014〕148号)规定,属低保家庭并符合申请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对象。
(五)按支出性负债情况确认
家庭成员因病、车祸、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致使家庭负债10万元以上,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二、高新区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的确认程序
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评议和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10人以上村(居)民代表等参加。评议后,应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区社发局确认。
(三)区社发局确认和公示
区社发局原则上每季度确认一批救助对象,对申请做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确认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拟确认的救助对象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同意确认的要及时报区社发局(由区社发局报市民政局备案),落实相关救助或者帮扶措施;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建立健全台帐,报市民政局备案
救助对象确认后,区社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建立健全台帐,并由区社发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