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办案优势互补,形成办案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中共绵阳市委关于市纪委协助市委组织协调反腐败查办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办法》、《绵阳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协调配合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反腐败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协同的原则,依纪依法办案。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区党工委和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例会和案件会商制度,联席例会和案件会商主要工作包括:
(一)定期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相关案件线索及信息,加强协作和沟通;
(二)研究需要协调的双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贪污、贿赂等经济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分析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点领域和热点案件进行研讨。
第四条 对于查处有阻力或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大案要案,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协商,可由一个部门为主调查,另一部门进行配合,必要时由联席例会决定联合调查。对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已触犯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第六条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或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立案的,在案件侦结后,要将案件的处理结论(起诉、不起诉、撤案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及到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但决定不立案或立案后决定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和撤案决定书等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需要督促有关单位建制堵漏、加强防范的,检察机关可按规定发出检察建议。
第八条 对区管干部和辖区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相当组织级别的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在决定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等主要环节,属副科级及其以上级别干部的,应呈报区党工委并通报区纪工委。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根据需要,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对被调查对象的资金进行查询。检察机关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的提请,应及时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对象的资金情况。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被调查对象的通话情况进行调查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代为查询。检察机关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的提请,应及时进行查询并提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保证移送、抄送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隐匿案件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绵阳高新区纪工委、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绵阳高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