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火〔2011〕259号),组织实施“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科技服务体系是运用技术和知识向社会提供研发设计、科研条件、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及其人员构成的新型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能够有效整合创新资源,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的总体思路:以加速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线,围绕提升国家高新区科学发展水平和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整合科技服务资源,提升科技服务机构能力,加强与产业互动,培育科技服务新兴业态,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驱动;集成资源,发挥优势;规范管理,示范带动;循序渐进,重点突破。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为重点,每年开展一批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在“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工程,实现以下目标:
——在试点地区培育成长不少于100家的服务专业化、运行规范化、发展规模化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带动不少于1000家科技服务机构向试点地区集聚;
——在试点地区围绕基础条件、综合服务、工程化开发等科技服务,新建100个左右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试点地区科技服务发展方向的不同,推动建设10家左右科技服务特色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00支科技服务创新团队和100名科技服务领军人才,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支撑科技服务全过程的科技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推动不少于1000项的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和重点项目转化落地,带动全国技术市场合同交易总额到“十二五”末突破8000亿元;
——建成20家左右资源整合能力强、服务功能完善、示范效应显著的科技服务体系集聚区,实现集聚区的科技服务业产值占GDP比例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做好规划和试点。围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制订具有地区特色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选择基础条件好、示范效应强、特色明显的国家高新区为重点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二)大力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一批研发设计、技术创业、成果转化、产业促进服务类机构;建设一批面向社会提供科技信息、检验检测、中试孵化、技术交易、科技金融、国际化发展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吸引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提升科技服务机构能力。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投资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做优,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提升国际化水平,强化品牌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实现与产业互动;推进各类平台整合科技服务资源,向企业开放,实现共享;围绕区域经济特征和主导产业的发展,搭建和完善相配套的科技服务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
(四)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技术交易全程服务支撑平台,完善技术交易信息联网发布、动态监测机制;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创新驿站)面向高新区内企业,开展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高端技术转移服务;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落地;引导高新区围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示范应用。
(五)培育科技服务新业态。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公开交易、持股孵化、阶段参股等模式创新;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研发服务管理、创意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现代会展服务等科技服务新兴业态,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企业开展科技咨询、项目对接、专题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鼓励高新区结合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发展科技服务特色业态,打造科技服务产业集聚区,提升科技服务业在产业结构组成中的比重。
(六)建设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吸引海外高端人才和团队回国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着力培养科技服务创新团队和科技服务领军人才;选择条件和基础较好的高校共建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各类培训。
(七)完善科技服务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科技服务机构分类发展、政府购买公共科技服务、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服务人才激励等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技术交易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加快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吸引科技服务要素向高新区聚集。
四、组织实施
(一)根据科技部总体部署和安排,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的组织和指导,负责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的遴选、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批准本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并报火炬中心备案;对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基础好、符合试点的基本条件、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国家高新区或城市,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择优向火炬中心推荐申请开展科技服务体系试点园区或科技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经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确定的试点单位,所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在建设期内按年度向火炬中心报告实施情况。
(三)开展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开展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是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主体,在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火炬中心的组织管理要求,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并负责本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的组织和实施。
(二)加大经费投入。对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地区,火炬中心将统筹相关科技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给予重点支持。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予以配套支持。对评价与考核结果好的试点单位,给予持续支持。
(三)深入推进改革。加快建立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评价制度。鼓励在试点地区探索开展公共科技成果权属归属、知识产权质押、股权和分红激励等政策试点。建立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支持体系,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带动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认真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推介和推广。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树立科技服务品牌和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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