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改委组建“南昌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办公室代章),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2、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进行复核。
3、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4、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我市(含所辖区、县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认定办公室每年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认定评审,原则上在认定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公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并颁发“南昌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八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
第九条 本细则由南昌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附件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 | 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
2 |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企业管理章程 |
4 | 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
5 | 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6 | 相关认证证书: |
7 | 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 |
8 | 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
9 | 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
10 | 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11 |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
12 | 企业前5位高管简历 |
其它 |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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