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4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字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以下简称《复函》)、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共同负责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集中审批方式,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并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离岸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比例不低于企业当年外包业务额的50%。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与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

(七)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八)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相关资质证书、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九)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凡申请哈尔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的企业,遵照《通知》和《复函》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在网上提交;

(三)企业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一式五份)报至市科技局;

(四)评审。市科技局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聘请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五)公示。认定名单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信息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务院相关部委备案,并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六)颁发证书。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税收管理部门审核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第七条 复审和复核管理制度

(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的进入相应程序处理。

1.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进入复核程序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的。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届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二)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复审的重点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三)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企业复审或复核意见,报送国务院相关部委备案,并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22日起实施,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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