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市服务外包的综合竟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及《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字[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四条 成立长沙市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协调落实各项政策,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科技局,主要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业务应属于以下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七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服务外包合同及相应的合同约定款项的银行入账证明、票据等服务外包业务额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从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九条 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附所需材料一式七份,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
第十条 办公室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包括财务、技术或行业管理的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拟认定名单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长沙科技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长沙科技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发改委部门公章)。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办公室复核。
第十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的,应在15日内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复核,重点是对企业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等行为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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