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选项填写有关事宜的通知
绵府办函〔2020〕54号
为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订立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八条选项填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业、住宅、科研、仓储等用地出让后涉及改变用途的填写事宜
(一)对今后新出让的商业、住宅、科研、仓储等用地,均在出让合同第十八条选择第“(二)”项,即:如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受让人依法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二)对之前已出让的商业、住宅、科研、仓储等用地,出让合同已约定改变用途需要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及出让合同对改变用途未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公示无异议,可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协议,依法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二、关于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改变用途的填写事宜
(一)对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出让合同第十八条选择第“(一)”项,即改变用途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中予以明确。
(二)对2009年8月10日原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文件发布之前,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如出让合同已约定改变用途需要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出让合同未对改变用途条款有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公示无异议,可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协议,依法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三)对2009年8月10日原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文件发布之后至2014年10月1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规定出台前期间,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如出让合同未对改变用途有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公示无异议,可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协议,依法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